2022-04-22 10:02:25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度假分会 曾博伟
旅游统计可从四个方面进行优化。
旅游统计数据既是行业多年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指引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和难点问题。
国务院《“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就明确要求,“健全旅游统计指标体系,提高旅游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深化旅游统计应用和大数据决策支撑,加强旅游产业运行监测。”疫情之前,关于旅游统计数据的讨论大多集中在政界和学界。疫情之下,旅游业遭受重创是不争的事实,但由于旅游宏观数据和微观感受的错位,让旅游统计数据成为旅游行业讨论的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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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韦伯谈到学术研究时,提到其最高原则是“智性的诚实”,即在研究本身和研究结果呈现时,一方面要注意抵制极端的悲观主义,在知道什么是“可知”,什么是“不可知”;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的前提下,“价值中立”地发现问题,理性地提出“可知”和“可为”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要提防和拒绝虚妄信心,直面哪怕惨淡却真实的现实,去选择合适的道路。在旅游经济分析和研究中,同样需要“智性的诚实”,而保持这种“诚实”的前提是有好的统计数据。也只有那些能真实反映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数据,能为政府旅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数据,能为旅游企业投资运营提供指引的数据才是好数据。
中国旅游统计起步较早,1978年就有入境旅游数据,1994年起持续开展国内旅游统计调查,2000年起建立了黄金周旅游统计制度。总体来看,旅游统计在行业统计中处于较为领先的位置。
而当下造成旅游统计数据的争议,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其问题主要体现为“四个偏差”:
一是旅游统计口径造成的市场数据和普遍认知的偏差。
按照现行规则,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是按照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推荐的游客口径进行统计的。即游客是指“任何一个人到他(她)惯常环境外的地方去旅游,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其旅游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在中国,除去正常的上下班等惯常活动,出行距离超过十公里,停留时间超过六个小时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行为一般被界定为旅游。
这就意味着,按照这一统计定义,除在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进行的观光、度假、休闲等活动算游客之外,超过一定距离和时间的探亲访友、寻医问药、公务出差、外出购物,乃至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都可以计入游客的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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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一口径进行旅游统计,是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对各国旅游部门提出的共同要求,中国旅游部门按照这一口径进行统计顺理成章、无可厚非。但与此相对的是,由于不少旅游业内人士并不知道这一统计定义,加之这一口径与多数公众对旅游的一般认知不太吻合,造成了疫情之下社会对旅游统计数据的广泛质疑。
也正是因为旅游统计定义范围的宽泛和边界的模糊,在制定《旅游法》时并没有直接使用这一定义,而是在其第二条中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二是旅游统计视角造成的宏观数据和企业感受的偏差。
按照现有的统计视角,旅游数据反映的是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各个要素,包含观光、度假、探亲、公务等各个类型的“大旅游”发展情况,因此难免会与旅游企业的感受有所不同。比如在春运期间,大量返乡的农民工会计入游客统计范畴,但是除了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有收入业绩体现之外,多数旅游企业并未因此获得收益。
在疫情期间,不少旅行社颗粒无收、不少旅游景区门可罗雀,但从整体的旅游统计数据看,由于依然存在非观光、度假的移动,可能使得降幅没有旅游业界认为的这样大,旅游企业经营状况的断崖式下降也未得到充分反映。
此外,在黄金周期间,为了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往往通过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等方式对游客人次和收入数据进行推算,其得出的数据也很容易引起旅游企业的误解。
三是统计方法造成的全国和地方旅游数据的偏差。
按照现有的旅游统计方法,全国旅游统计数据主要是从需求侧来反映,即通过抽样调查游客的出游频率和出游花费来推算相应的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
从全国的国内旅游数据看,需求侧的游客出游花费就等于供给侧的“大旅游”产业收入数据,因此需求侧的旅游统计方式对全国是可行的。但对地方来说,其游客既有本地的,也有来自外地的,需求侧的统计方式就不能真实反映当地旅游产业的真实情况,只能从产业的供给端进行反映。
一般而言,地方主要是通过住宿设施抽样调查过夜旅游数据,通过旅游景区抽样调查一日游数据,并在此基础上推算出地方旅游数据。由于全国和地方旅游统计方法不同,加之个别地方旅游统计数据把关不严等原因,造成地方旅游统计数据的加总累计数往往远高于全国旅游统计数据。
此外,在黄金周期间,国家和地方旅游数据统计和推算的方法也有不同,使得国家和地方的旅游统计数据难以逻辑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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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过去非科学政绩观造成的产业数据和真实发展的偏差。
除客观原因外,受过去非科学政绩观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旅游统计数据和真实发展情况的偏差。比如,疫情之前,在国家统计局测算的旅游业增加值之外,又测算出超过10%的旅游综合贡献率,容易夸大旅游业的经济贡献度。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借贷项下的旅游贸易逆差,统计成旅游贸易顺差,也有违统计常识和行业的普通认知。
近年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已然成为旅游部门的主流,与此同时,疫情也大大减轻了地方旅游部门数据增长的统计压力。伴随旅游统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旅游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有望进一步提高,旅游统计数据的“四个偏差”问题也有望得到进一步解决。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坚实的旅游统计基础,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旅游统计体系,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但旅游统计与行业发展形势以及社会公众的期待也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提高旅游统计数据质量,让旅游统计数据成为有效反映旅游业发展的“晴雨表”,有必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优化提升。
一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要求实事求是地开展旅游统计工作。
《统计法》开宗明义指出,“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这意味着实现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旅游统计需要恪守的准则。保障旅游统计的“四性”在理论上说起来容易,但在实践中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而言,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旅游统计需要坚持的底线,不能为过分追求完整性和及时性而损害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工作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宜集中力量抓好关键数据和行业亟需数据的统计。
此外,为消除公众质疑,有必要公布和澄清社会关注热点旅游数据的统计方法。对因统计方法变化等原因调整的旅游数据要同口径修正过去的数据(比如国家统计局在经济普查之后,会对既往数据进行同步修正),以正确反映旅游业的趋势变化。同时,在真实性和准确性缺少保障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相关数据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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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兼顾旅游统计的同口径可比性和公众对旅游数据可理解性的需求。
现行的旅游统计口径是世界各国共同执行的标准,因此需要继续按照这一口径开展相关数据统计。但坚持执行这一标准,并非回避公众正确理解旅游统计数据的理由。在现行多数的旅游统计调查中,都包含游客出游目的的项目。因此,较简便的办法是在公布旅游整体数据的时候,同时公布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公务差旅、探亲访友等不同出游目的的比例。对没有游客出游目的的关键数据,也有必要通过补充抽样调查的方式,测算相应比例,以便于公众更好理解“小旅游”和“大旅游”统计数据之间的差异。
三是从供给端构建真正能够反映旅游产业运行情况的统计体系。
目前的旅游统计缺少能有效反映旅游企业发展情况的数据。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经营数据统计周期长,及时性不足,难以为相关决策提供帮助;旅游住宿统计数据主要集中在星级饭店,远不能真实反映旅游住宿业真实的发展情况。
在疫情之下,旅游企业统计数据薄弱造成的问题尤为突出。鉴于旅游企业数量众多,进行全面统计难以施行。为解决这一难题,可以从两个途径入手。
其一,面向大中型旅游企业开展规模以上旅游企业的统计,按季或者按月公布相关数据,这也是工业企业和文化产业的共同做法,这有助于反映大中型旅游企业经营的趋势性变化。
其二,考虑到旅游企业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可考虑由各级旅游部门共同建立不同规模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的统计样本库,依据重点样本旅游企业的经营数据,按月或按季编制和公布旅游产业运行指数,及时准确地反映旅游企业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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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及时统计调查旅游新产品和新业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近年来,旅游产业发展中出现大量新产品和新业态,这也成为推动旅游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比如,疫情之下,精致露营受到市场普遍关注,但是却没有关于精致露营的准确数据。再比如,滑雪旅游快速发展,相关数据很多,但缺少真正权威的数据。
此外,像疫情之下,周边短途度假数据,定制旅游等数据也很缺乏。在行政统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支持权威的行业协会就相关问题开展统计;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开展专项的调查研究,掌握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的发展变化。同时,对一些统计基础较为成熟的旅游新产品和新业态,逐步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形成常态化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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