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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邦国际回复深交所 否认向两方同时委托表决权

2019-11-27 16:39:13 新京报

腾邦国际表示,上市公司转让给大股东腾邦集团100%股权的融易行后续已有保障措施保证贷款收回。

 

 

11月26日晚间,腾邦国际发布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在公告中,腾邦国际否认存在向两方同时委托表决权的情况,并表示上市公司转让给大股东腾邦集团100%股权的融易行后续已有保障措施保证贷款收回。

此前的11月21日,腾邦国际发布公告称,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在关注函中,深交所对腾邦集团与融易行的支付能力以及融易行的估值合理性提出质疑,并对腾邦集团同时向两方委托表决权一事表示了关注。

否认向两方同时委托表决权,腾邦集团称与大晋投资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解除

资料显示,2019年6月10日,腾邦集团与大晋投资签署委托表决权协议;6月11日,腾邦集团与中科建业集团签署5年期框架协议。中科建业与腾邦集团商定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行使控制权,6月22日,中科建业上报请示中科建业集团,8月5日,中科建业集团批复同意。

对此,深交所提出质疑,要求腾邦集团说明同时向两方委托表决权的原因。

腾邦国际表示,6月10日腾邦集团与大晋投资签署协议一,但8月26日,腾邦集团已经向大晋投资送达撤销表决权委托通知书,同日腾邦集团与中科建业签署协议二,将表决权委托给中科建业。

腾邦国际认为,结合腾邦集团解除与大晋投资之间的委托、另行委托中科建业的事实,自解除委托通知到达大晋投资之时起,腾邦集团与大晋投资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即解除,双方已不存在表决权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2019年11月18日,大晋投资与腾邦集团就解除表决权委托事宜已签署委托解除协议,确认表决权委托已解除,并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因此,腾邦集团认为不存在将表决权同时委托给两方的情形。

腾邦国际表示后续已有保障措施保证融易行贷款收回

11月8日,腾邦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融易行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向腾邦集团出售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融易行”)100%股权。

公告显示,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此次交易转让标的估值约10.8亿元,由于融易行在过渡期进行了1.8亿元现金分红,双方最终协商确定此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为9.1亿元。

2019年上半年,腾邦集团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8.40亿元。此外,腾邦集团2017年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余额17亿元均已实质违约,实际控制人钟百胜股票质押违约持续被平仓。要怎么支付这9.1亿元?此项交易引发了深交所的关注,并两次下发问询函要求腾邦国际说明情况。

在11月20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腾邦国际表示腾邦集团将通过盘活土地等资产的方式,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购买融易行的9.1亿元价款。不过,深交所发函要求腾邦国际补充说明腾邦集团是否有具体的时间安排及相关计划,确保资产能够有效盘活并按期支付。

对此,腾邦国际表示,2019年11月13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持召开“关于腾邦集团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的会议”,会议强调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化解金融风险大局角度出发,创造化解风险的良好环境,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督促企业做好工作联动和协同配合,做好社会稳定和相关政策支持工作,有序推进风险化解工作。

但是腾邦国际并未给出具体的时间和计划。

此外,融易行2019年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审计机构对其贷款出具保留意见,虽然融易行在补充协议中承诺,将在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腾邦国际的22.12亿元欠款及利息,但并未对偿付能力进行说明。因此,深交所要求腾邦国际补充说明融易行是否切实具有偿付能力,在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进行出售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腾邦国际表示,由于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融易行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出于运营资金需要,融易行陆续向腾邦国际借款用以放贷,后续融易行将逐渐降低放贷规模,用收回贷款偿还腾邦国际欠款。

根据补充协议,融易行具体还款安排为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甲方偿还22.12亿元欠款及利息。如果融易行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偿还欠款,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腾邦集团对欠款本息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腾邦国际表示,本次股权转让对融易行未偿还借款约定了偿还时间及其违约责任,并约定由腾邦集团对欠款本息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采取了必要措施保障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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