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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副总裁杨云峰违法遭处罚 短线交易自家股票

2020-07-21 17:04:08 中国经济网

“杨云峰”账户资金来源于杨云峰,交易由其朋友邵某下单操作。

7月2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杨云峰)(〔2020〕3号)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对杨云峰短线交易新华联000620)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联”,000620.SZ)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杨云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杨云峰自2011年5月起至今担任新华联副总裁。

2018年10月18日,“杨云峰”账户累计买入“新华联”11.64万股,累计成交金额49.03万元。2018年10月19日,该账户卖出“新华联”2.91万股,成交金额12.05万元;当日该账户又买入“新华联”1000股,成交金额4200元。该账户2018年10月18日买入“新华联”后,于次日分别卖出、买入“新华联”,相关交易相距不足6个月,交易无所得收益。“杨云峰”账户资金来源于杨云峰,交易由其朋友邵某下单操作。

杨云峰上述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北京监管局根据当事人杨云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杨云峰自2011年5月起至今任新华联副总裁,2019年3月起至今任新华联董事。截至目前,杨云峰未直接持股新华联。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06月25日,注册资本为18.97亿元。公司于1996年10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620。截止2020年03月31日,公司的第一大流通股东为新华联控股(000036)有限公司,持股11.60亿股,持股比例61.17%。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云峰)

〔2020〕3号

当事人:杨云峰,男,1975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云峰短线交易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云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杨云峰自2011年5月起至今担任新华联副总裁。

2018年10月18日,“杨云峰”账户累计买入“新华联”116,400股,累计成交金额490,303元。2018年10月19日,该账户卖出“新华联”29,100股,成交金额120,519.84元;当日该账户又买入“新华联”1,000股,成交金额4,200元。该账户2018年10月18日买入“新华联”后,于次日分别卖出、买入“新华联”,相关交易相距不足6个月,交易无所得收益。“杨云峰”账户资金来源于杨云峰,交易由其朋友邵某下单操作。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杨云峰上述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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