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5 13:37:29 新旅界 Jenny
乡村民宿客栈的管理应当坚持“环保优先、科学规划、体现特色、注重品质”的原则。
6月13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大理市乡村民宿客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自2018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2日。
《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乡村民宿客栈的管理应当坚持“环保优先、科学规划、体现特色、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民宿客栈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乡村民宿客栈所使用房屋应当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用地、规划等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依照《管理办法(试行)》,苍山海拔2200米以上范围、洱海生态环境保护蓝线和绿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保护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为乡村民宿客栈禁止发展区,对于上述区域内的乡村民宿客栈,鼓励经营者自愿退出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迁出。《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乡村民宿客栈限制发展区也做出了划分,对于限制发展区域内的乡村民宿客栈,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乡村民宿客栈应当防止噪声污染,未经批准不得设置KTV、演艺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民宿客栈经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定期对环保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台账,确保污水、垃圾有效收集处理。
乡村民宿客栈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
目前,大理市的客栈总数已达到5000多家,随着大理客栈已在业内成为品牌,大理市此次出台的乡村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将加强乡村民宿客栈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乡村民宿客栈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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