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0 10:55:49 中国旅游报 杨柳、罗迪、张焱蕊
景区项目一般围绕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形式展开资金筹划。
举债融资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拓展,是操盘旅游项目的“常规操作”。但是,大型旅游项目也往往因举债引发各方质疑。
从政策法规层面看,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多部委于2017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2014年修订的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全面清理整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2018年3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也从资金的供给侧出发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融资,并要求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予以整改。这些政策的陆续出台都体现了中央对防范地方重资产项目的债务风险的深切关注和严控决心。
由于实际项目面对的融资环境复杂多变,各方其实很难简单判断某个项目的整体融资方案是否属于政府举债情况。比如,景区项目的整体方案并无违规,只是其中的个别子项配套担保措施涉及部分的政府举债。此外,很多景区项目融资的创新设计方案也不易从表面直接界定是否属于政府举债范畴,比如结构化安排中的劣后级投资是否应被认定为具有担保性质的政府举债。这些问题在行业实践中存有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对此不能片面简单地推定,更需要各方理性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和金融模式不断推陈出新,景区项目可采用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也日益丰富。根据笔者多年来的项目经验看,景区项目一般围绕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形式展开资金筹划。
股权融资是指项目公司等实施主体通过出让部分资产的所有权获取建设发展资金的融资方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发股份或者让渡部分股份实现股权融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增资或者让渡部分股权实现股权融资。
债权融资是指实施主体通过举债获取建设发展资金的融资方式。比较典型的债权融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银行信用:银行信用也就是“向银行借钱”,由银团向景区项目的实施主体提供授信贷款,是市场上最主流的债权融资方式。
商业信用:在景区项目规划和建设阶段,通过对参建方或供应商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进行适当安排以实现“先货后款”的融资方式。较为常见的商业信用融资方式是由业务承包人为项目发包人垫付工程建设款,即所谓的“垫资建设”模式。
债券融资: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发行债券以获取所需建设发展资金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市场上可选择的债券融资工具很多,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债、可转换债、资产证券化等不一而足。
真实的商业社会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极少出现一个景区项目仅采用单一的股权融资或者债务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绝大多数景区项目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寻找最适合的融资形式。笔者观察到,在当前的常规操作中,比较流行多元混合的整体项目融资方式。
所谓整体项目融资是指业主方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将项目的设计、施工、融资、运营等责任整体交由运营主体,运营主体通过项目建成后的“特许经营”回收资金,获取利润的融资方式。常见的整体项目融资方式就是BOT和PPP两种模式。其中,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运营-转让”模式。简单而言,业主方将项目的融资和建设整体委托给项目运营方,同时授予运营主体一定时间期限的专营权;由运营主体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事宜,运营主体通过专营权回收资金并获取收益,专营权期限届满后,运营方将项目移交给业主方。“贷款修路、收费还债”就是一种大家相对熟悉的BOT模式,这类项目经常被用于景区项目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内连接江门侨乡和珠海特区的江珠高速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PPP是PrivatePublicPartnership的缩写简称,即“公私合营”模式。它通常是由业主方和运营方共同组成一个实体的经营主体或者以契约方式缔结为一个虚拟的经营实体,之后通过这个实体或者虚拟的运营主体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工作。运营主体通过专营权回收资金并取得收益,而业主方及运营方通过从运营主体取得“分红”等形式的收益实现回报。
当然,BOT与PPP两种模式之间存在不少相似之处。例如,它们都需要业主方和运营方的共同参与,也都是通过景区项目的专营权的长期收益来偿还债务并赢得回报。因此,在某些具体的景区项目实践中,也可以将BOT模式纳入广义的PPP模式范畴中。这两种模式最主要的区别是项目风险的边界划定——PPP模式更加强调“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其项目风险不再像BOT模式中那样全部由运营方承担,而是由业主方和民营资本运营方透过景区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分担。
此外,还有诸如BT(BuildTrans-fer)模式、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TBT(Trans-fer-Build-Transfer)模式等融资形式,它们基本属于BOT模式和PPP模式的变形和组合。除了上述几种融资形式之外,景区项目实际操作时也可能采用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案。
景区项目的融资策略难以“一招鲜、吃遍天”。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笔者建议,项目方有必要聘请具有实战经验的专业顾问团队在现有的法律、政策制度框架内,设计适当的路径来实现项目委托方的商业计划和发展诉求,以确保景区项目的整体落地实施的合规性。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规范稳定的融资风控体系是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不难发现,类似乌镇、古北水镇等经营业绩较好的景区项目,其背后的融资架构设计早已充分明确了项目参与各方的权责利。
除了综合运用各种成熟的融资工具外,景区项目也需要引入适当的技术创新元素,从而间接提升项目的风险承受能力。笔者认为,不断涌现的鲜活判例都为今后新的景区项目在交易结构设计方面明确了发展方向。
(作者分别系北京市执业律师、浙江旅游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北京首寰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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